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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侨资企业”性质确认的通知
 
 



京侨会字(1991)第002号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投资的企业发展很快。为了加强管理,改善投资环境,落实优惠政策,更好的为侨资企业服务,我市将对侨资企业进行确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京兴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均简称为“侨资企业”。“侨资企业”性质的确认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办理。
“侨资企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确认性质后,发给《北京市侨资企业确认书》。
“侨资企业”持《北京市侨资企业确认书》到各有关部门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手续。“侨资企业”性质确认后,除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外,目前还可以享受:土地使用费减收20-30%的优惠;验资、查帐、会计咨询减收30%费用的优惠;聘请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减收30%费用优惠;以及部门进口物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新开办的企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开始办理确认手续。本通知下发前兴办的企业,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补办确认手续。
“侨资企业”的确认工作自1991年8月8日起开始办理。
办理“侨资企业”确认的具体手续和要求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另行制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市财 政 局

199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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