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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侨属企业”范围
用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赠送给国内亲友的小型生产工具及资金兴办的企业;
归侨、侨眷集资兴办的企业(归侨、侨眷集资总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20%以上);
归侨、侨眷个人或家庭兴办的个体、私营企业;
归侨、侨眷以私有房产入股提供经营场所兴办的企业;
为安置归侨、侨眷待业子女就业兴办的企业(归侨、侨眷子女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20%以上);
市、区、县、侨办、侨联为开展侨务工作兴办的直属企业。
二、 “侨属企业”确认程序
(一)审核
凡符合“侨属企业”确认范围的企业先在所属区、县侨务办公室领取“北京市侨属企业确认申请书”;
各区、县侨务办公室对提出“侨属企业确认申请”的企业,依据侨属企业范围进行审核,审核后向市侨办报送“北京市侨属企业确认审核报告”。
(二)批准
市侨办将根据“北京市侨属企业确认审核报告”进行审批,凡合格的企业由市侨办颁发《北京市侨属企业确认书》,具体业务由市侨办对外经济贸易处负责办理。
三、 申请确认需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需提供的基本材料(影印件):
企业批准证书;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章程。
(二)企业需按“侨属企业”范围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市侨办出具的批准接受捐赠小型生产工具的批件;
归侨、侨眷集资总额占企业注册资本20%以上的证明;
归侨、侨眷私有房产的有关证明;
个体工商业者和归侨、侨眷子女由其档案所在地出具有关身份证明;
侨办、侨联出具的有关证明。
四、 “侨属企业”确认后的管理
年检
为严格管理,每年对已确认的“侨属企业”进行年检。
变更
侨属企业在确认规定的范围内发生改变其性质的变更时,应将有关材料及时上报原审核单位,市侨办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保留或撤销其“侨属企业”资格并办理变更手续。
五、 “侨属企业”经确认后,可享受如下优惠
(一)提供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优惠
在市侨办推荐或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法律事务,可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费用:
起草、审查协议、合同和其它法律文件;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聘请律师进行下列活动;
参与贸易谈判
代理调解、仲裁或诉讼
有关法律事务的咨询。
(二)提供有关会计事务方面的优惠
在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以下业务可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费用;
查帐验证。范围包括验资、查帐、清算、调解经济纠纷、鉴别经济案件证据以及其它会计验证事项。
会计咨询。包括代理申请注册、申报纳税、培训财会人员、常年会计顾问及会计咨询业务。
委托会计查帐、验证业务和其他会计咨询业务的同时,一律免费提供一般财务会计咨询服务,并尽力提供现行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规定的必需资料。
经确认的“侨属企业”可以参加北京侨资企业协会的有关活动。
六、 本办法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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