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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侨资企业”范围:
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自然人身份来北京投资的企业。
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海外企业名义来北京市投资的企业。
港、澳同胞,海外侨胞联合在北京市投资的或与海外中资机构合营的企业来北京市投资的企业。
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与外国人联合来北京市投资的企业,且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占外方投资总额的25%以上股份或担任董事长的。
特殊情况需要确认的。
二、 “侨资企业”确认程序:
审核: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指定北京市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负责办理。
凡符合“侨资企业”确认范围的企业先领取“北京市侨资企业确认申请书”。
北京市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对提出“侨资企业确认申请”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后,向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提出“北京市侨资企业确认审核报告”。
“侨资企业”资格审核按规定收取费用。
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将根据“北京市侨资企业确认审核报告”进行审批,凡合格的企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颁发《北京市侨资企业确认书》(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对外经济贸易处负责办理)。
三、 申请确认时需要提供的主要材料:
(一)港、澳同胞 ,海外侨胞的身份证明。
香港同胞:凭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回乡证;
澳门同胞:凭澳门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港澳回乡证;
海外侨胞: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公务护照和居留地政府发给的永久居留证明。
凡特殊情况提供以上证件不便的,可提供以下任一种证明:
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公证或实体公证;
海外侨胞社团的证明;
国内家乡县级以上侨办的证明;
港、澳地区经我国司法部门指定的律师的公证。
当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与外国人联合来北京市投资时,除须提供上述有关个人身份的证明外还须提供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占外方投资总额的25%以上股份或担任董事长的有关证明。
(二)合营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影印件)
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
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合营企业的合同书;
外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四、 “侨资企业”确认后的管理:
变更:
“侨资企业”侨方变更或侨胞资金在合营企业注册资金中的比例发生变化时,应将有关材料及时上报,市侨办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保留或撤销其“侨资企业”资格并办理变更手续。
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补交应收金额。
年检:
为了严格管理,每年对已确认的“侨资企业”进行年检。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199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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